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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1年09月24日

    阅读: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0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铁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稿)》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办公室收(信封请注明“《铁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4-79890012   

      传真号码:024-79890013

      

    铁岭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清单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的活动

    1、控制高能耗、高排放项目,禁止发展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严禁建设国家规定的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禁止发展电解铝、平板玻璃、纸制品造浆产业;禁止新增钢铁产能,提高现有产品技术水平,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3、禁止新增水泥产能,严格控制大型水泥企业熟料输出,按熟料产出比控制水泥产量,有效控制水泥粉磨站生存空间,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不达标水泥粉磨企业;

    4、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

    5、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20吨以下燃烧锅炉,乡镇实际情况建设满足其供热规模的锅炉;

    6、依法取缔、搬迁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

    限制开发建设的活动

    1、严格限制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

    2、严格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政策;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 要求

    1、根据城市规划区空间分区管制体系规定的禁建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森林公园内的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水源以及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海拔500米以上的山地以及交通运输通道控制带和重大基础设施走廊禁止建设)、限建区(自然保护区试验区、风景名胜区缓冲区、森林公园其他用地、水源保护区、一般农业用地区、历史文化控制区、重点城镇隔离区以及中山区和中低山丘陵区、各类保护用地范围之外的海拔500米以下的山丘和丘陵等生态环境脆弱区、农村建设区)、适建区(不受或轻度受洪水淹没区,区位条件较好,地质条件较好,无不良地址现象或需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经过工程处理后基本适宜建设的用地。对适宜建设区未来重点发展地区进行预先控制,包括产业引进、功能布局等进行整体控制)和现状建成区(包括中心城区现状建成区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镇、村庄、交通设施、市政设施等建成区域)进行管控;

    2、对现状建成区采用用地调整和旧区改造方针,根据城市用地结构调整和发展要求,逐步搬迁有污染的工业企业,提高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比例;

    3、城市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禁止设置油库;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控制网箱养殖;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二级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沥青混凝土搅拌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5、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6、石化化工业、医药制造业、制浆造纸业、原则上必须建在产业园且满足污染物排放要求;汽车制造、塑料制品、涉VOCs排放的塑料制品产业需结合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等分析该项目是否属于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如涉及环境风险或有明确入园要求的,则必须建在园区且符合污染物排放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坚持雨污分流、泥水并治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符合相关规划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禁止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水不经过水污染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禁止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畜禽粪便、废水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2、城市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不小于90吨/小时,个别县城可根据人口、供暖半径有所调整,但新、改、扩建单台燃煤锅炉蒸发量原则上不小于65吨/小时;

    3、工业园区、新城镇只规划建设一个区域高效热源或依托大型热电联产企业集中供热,取缔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清洁能源或生物质燃料;

    4、到2025年,SO2、NOx、PM2.5、VOCs排放量控制在15203吨/年、37756吨/年、25255吨/年、29876吨/年;

    5、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在环境容量以下,如有剩余可作为全市排污权统一调配;

    6、针对主要行业确定污染物管控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施工及现场扬尘排放标准(试行)》,燃煤电厂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执行辽宁省地方标准《辽宁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患;

    2、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需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5、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污染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严控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2、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3、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4、各县(区、市)和部分有条件乡镇建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5、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根据铁岭市能源规划目标设定,到2025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705.45万吨标准煤以下,煤炭消费2216万吨标准煤以下;到2035年,能源消费总量948.18万吨标准煤,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623.05万吨标准煤以下。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严格规范全市范围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两高”项目)行政审批;通过电、天然气替代等措施,有效减少煤炭消耗,严格控制增量,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产能置换要求;加强存量治理,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此替代煤炭;推动电代煤,今后新增电力主要是清洁能源发电;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提升电动化和清洁化的水平。

    土地资源利用要求

    1、开展城市建设控制线进行分类管制,参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推进铁岭电厂为主城区供热;

    2、禁止不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3、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电能、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表2  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县城禁止10吨及以下锅炉;

    3、提高清洁取暖比重,不能通过清洁取暖替代散烧煤取暖的,重点利用“洁净型煤+环保炊具”的模式替代散烧煤取暖,2020年,全县清洁取暖率达到60%。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展水产养殖;

    4、禁止在行洪区、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等公共设施安全区域开展水产养殖;

    5、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水体开展水产养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水产养殖的区域。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不超过0.57万吨,NOX不超过0.97万吨,PM2.5不超过0.55万吨;到2035年,SO2不超过0.38万吨,NOX不超过0.72万吨,PM不超过0.43万吨;

    3、到202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718.73吨,氨氮不超过135.27吨;到203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460.92吨,氨氮不超过114.98吨;

    4、2035年,柴河水库功能区达标率100%;

    5、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凡河、柴河和辽河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3、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4、现有工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逐步取消分散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清洁能源;

    5、实施新增燃煤总量控制制度,全县燃煤总量零增长,进一步提高原煤入洗率。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表3  铁岭县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2110001

    铁岭县饮用水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铁岭县双井子镇、平顶堡镇、镇西堡镇、凡河镇、蔡牛镇、阿吉镇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2110002

    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

    铁岭县

    白旗寨满族乡、鸡冠山乡、大甸子镇、李千户镇、横道河子镇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狩猎、开垦、烧荒、开矿、采石等活动;

    2、严禁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严禁向湿地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3、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及居民应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在不破坏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可以在实验区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绿色农业、观光农业、高效农业、苗木花卉、养殖业、林下经济开发等生产活动;

    4、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5、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1、凡河省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300米以内区域执行大气环境功能一类功能区标准;

    2、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ZH21122110003

    榛子岭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铁岭县鸡冠山乡、白旗寨满族乡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因该水源地已向上级水利部门申请撤销,目前尚未批复。待批复后,该管控单元撤销,作为铁岭县一般管控区进行管控。

    ZH21122110004

    柴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岭县部分

    铁岭县熊官屯镇、大甸子镇、李千户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10005

    铁岭县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110006

    新城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铁岭县凡河镇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10007

    铁岭开发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10008

    铁岭县饮用水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110009

    龙山风景区帽峰山景区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大气优先保护区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管控;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挖土、埋坟、凿石、取砂以及其他伤损植被的行为和污染环境;

    3、严禁发生一切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4、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修建寺庙或其他工程;

    5、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破坏风景区的景观特色和生态环境,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6、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休疗养机构、住宅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严禁建设不符合龙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任何项目;

    7、已占用龙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迁出;

    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8、严禁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柴河河道应保持水流畅通、水质清洁,严禁围、填、堵、塞柴河河道;

    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严禁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平整练功场地,破坏地貌等行为;

    10、严禁设置影响景观、妨碍观瞻、污染环境的店、摊、亭、棚等经营性摊点;

    11、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货车、铲车、挖掘机、拖拉机及其他农用车辆通行。

    1、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类标准。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ZH21122110010

    铁岭莲花湖国家湿地公园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3、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4、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ZH21122110011

    辽河保护区铁岭县部分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2、禁止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3、禁止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4、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已废止,但辽河保护区仍保留,未来管控错数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有沈阳黄家水源保护区,该范围内执行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ZH21122110012

    调兵山市大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岭县部分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在二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严禁设置排污口;

    3、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5、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6、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7、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在一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3、严禁使用化肥、农药;

    4、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10013

    调兵山市小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岭县部分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在二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严禁设置排污口;

    3、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5、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6、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7、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在一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4、严禁使用化肥、农药;

    5、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10014

    调兵山市沙后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铁岭县部分

    铁岭县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在二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严禁设置排污口;

    3、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5、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6、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7、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在一级保护区内,

    1、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3、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

    4、严禁使用化肥、农药;

    5、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120001

    铁岭铁南经济开发区

    铁岭县腰堡镇、新台子镇

    重点管控区

    1、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建筑材料、机械加工、橡胶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产业;

    2、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有污染企业、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等;

    3、到2030年全部采用热电联产供热或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分片区集中供热;

    4、禁止不符合规划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禁止国际上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命令淘汰的项目,禁止生产方式落后、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资源的项目,禁止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又无治理技术或难以治理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

    5、限制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水耗项目、预处理水质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的项目以及工艺尾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入园;

    6、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7、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中有特异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入园;

    8、限制污染排放较大、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水耗、预处理水质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以及工艺尾气中含有难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9、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园内大气环境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水环境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以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3、SO2和NO2排放连该控制在84760t/a和41529t/a以内;

    4、排入万泉河的COD控制在1326.4t/a以内,排入西小河的氨氮控制在126.93t/a以内。禁止氨氮排入万泉河,禁止COD排入西小河;

    5、使用锅炉等燃烧产生的烟气,采用脱硫、除尘措施后,按照标准高空排放;

    6、现有燃煤锅炉提倡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燃煤锅炉延期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

    7、废气处理率达85%以上,工业粉尘回收率平均达95%;

    8、居民厨房油烟经暗烟道高空排放,单位及服务业查房油烟经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1-2001)后,经暗烟道高空排放;

    9、各行业对特征污染物采取特殊的处理步骤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特征行业污水需处理达到相关行业废水排放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厂;

    10、各工业区污染物控制总量纳入铁岭县较大区域内进行总量控制。

    1、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距离沈铁新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500米以外,汽车制造企业距离腰堡组团居住区、学校、医院等400以外;

    2、水泥、石灰制造企业距离懿路组团居住区、学校、医院等400米以外;

    3、严格控制单位工业用地面积的污染物排放源,排放同类废气的企业尽可能拉开距离,不可过于集中,以避免局部地区污染物浓度超标;

    4、一般固废贮存场防身能力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修改单规定要求;

    5、入区企业危废临时堆放场所防渗等级达《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中规定;

    6、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防治印染等项目风险;

    7、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1、工业用地3931.33公顷,占比62.53%。

    级别:省级

    产业定位:产业定位:现代化的工业区、特色产业的聚集区、体

    制创新的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

    编制依据:铁岭铁南经济开发区规划。

    ZH21122120002

    辽宁静脉产业园

    铁岭县横道河子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园内禁止建设其他中小型燃煤锅炉房,其热源采用现有锅炉房进行改建保证供热需求;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SO2和NO2均控制在1600t/a以内;

    2、大气环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控制在91.11公顷以下。

    级别:县级。

    产业定位:以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为主。

    编制依据:辽宁静脉产业园环评规划。

    ZH21122120003

    铁岭县城区

    铁岭县

    凡河镇、腰堡镇、新台子镇、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禁止燃烧原煤和煤质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遵守禁燃区管理要求,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电等清洁能源;

    3、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园区集中,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5、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2、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5、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8、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禁止燃烧原煤和煤质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遵守禁燃区管理要求,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电等清洁能源。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2120004

    铁岭县工业园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铁岭县

    熊官屯镇、横道河子镇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120005

    铁岭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铁岭县

    凡河镇、腰堡镇、新台子镇、李千户镇、铁岭经济技术开发区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零散分布企业制定退出搬迁计划,规模化集聚区禁止扩建,严格管控;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和倍量替代,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120006

    铁岭县大气弱扩散区

    铁岭县

    熊官屯镇

    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弱扩散区

    1、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置换,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区内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

    3、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120007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铁岭县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130001

    铁岭县一般管控区

    铁岭县涉及双井子镇、镇西堡镇、蔡牛镇、阿吉镇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表4  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风景名胜区禁建范围内禁止开展除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3、县城禁止10吨及以下锅炉;

    4、禁止工业企业开采地下水;

    5、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禁止新上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限期淘汰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限期整治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

    6、继续淘汰涉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制定的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7、严禁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企业。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

    3、对不属于依法停产、停业、关闭范围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区产业布局规划、或者未按要求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且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加强排污监管,并由市政府组织开展综合评估;对评估认为经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依法限期整合搬迁进驻工业园区;

    4、在各级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林地禁采区或限制区,以及重要公路、河流两侧相关规定距离之内的开采行为;

    5、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6、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7、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8、禁养区内不再新建养殖户(场);

    9、严禁在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旅游开发和建设活动;

    10、严格控制禁养区内现有的养殖活动规模,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外,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1、严格控制在有限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12、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13、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化工、有色、造纸、皮革、印染等污染较重企业制定退出计划,有序推动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控制在0.34万吨以下,NOX控制在0.42万吨以下,PM2.5控制在0.19万吨以下;到2035年,SO2控制在0.29万吨以下,NOX控制在0.30万吨以下,PM控制在0.13万吨以下;

    3、到202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874.43吨,氨氮不超过207.09吨;到203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593.27吨,氨氮不超过176.03吨;

    4、到2035年,全市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稳定在100%;

    5、清河水库入库口断面、柴河水库入库口断面,到2020年水质达到良好水体标准,水质保持或改善至Ⅲ类标准,清河清辽断面水质保持Ⅳ类标准;亮子河入辽河口断面达到Ⅴ类水质标准;

    6、到203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

    7、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8、养殖场必须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9、针对新建、改建与扩建的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清河、柴河、亮子河和中固河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实施锅炉节能改造、烟气余热再利用、暖房子、农村沼气新能源等一批重点节能项目;

    4、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专业户、散养户全部完成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建设。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推进污水厂中水回用,引导企业本着自愿原则使用中水;

    3、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焦化、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

    4、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土地资源利用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表5 开原市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8210001

    开原黄旗寨白鹭省级自然保护区

    开原市黄旗寨满族镇

    优先保护区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3、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1、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ZH21128210002

    铁岭七鼎龙潭寺省级森林公园

    开原市威远堡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2、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3、严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4、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5、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ZH21128210003

    开原市饮用水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开原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8210004

    南城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开原市莲花镇、威远堡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005

    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原市部分

    开原市八棵树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006

    东部水源保护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007

    娄相屯水源保护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008

    柴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原市部分

    开原市靠山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09

    开原市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开原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821010

    榛子岭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开原市部分

    开原市靠山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饮用水水源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821011

    开原市饮用水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开原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821012

    辽河保护区开原市部分

    开原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2、禁止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3、禁止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4、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1、辽河保护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已废止,但辽河保护区仍保留,未来管控错数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ZH21128220001

    开原经济开发区

    开原市新城街道

    重点管控区

    1、发展食品及农夫产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造纸、装备制造、机械加工、防治服装、新型建筑材料等产业;

    2、现有企业全部入园;

    3、实现一县一热源目标,实现工业区与开原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率达100%;

    4、禁止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入园区;

    5、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启动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等建设。

    开原市浙粮、华粮、八里桥及城南工业集聚区按此监管,待动态更新后调入高排放区。

    级别:省级。

    产业定位:以装备制造、建材、食品和包装产业为主。

    编制依据:开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评规划。

    ZH21128220002

    开原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

    开原市中固镇

    重点管控区

    1、重点发展农副食品加工制造业,肉禽屠宰加工、物流、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制造业;

    2、禁止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入园区;

    3、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SO2、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水环境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作标准;

    3、工业废水处理率达100%,处理达标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134.38公顷,占比71.48%;

    2、入园企业加强中水回用。

    级别:县级。

    产业定位:以肉食屠宰加工、羽毛羽绒制品为主。

    编制依据:开原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环评规划。

    ZH21128220003

    铁岭(开原)八宝造纸产业园

    开原市八宝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重点发展造纸、纸深加工、物流、生物化工、生物轻工、建筑材料、再生资源、机械加工等产业,造纸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国家造纸行业政策执行;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4、土壤指标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旱地相应标准;

    5、热源厂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6、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7、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

    8、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9、产业园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进入城镇处理厂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产业园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1、控制产业园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污水经处理后,使水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均达到相应标准,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

    2、建议利用废纸制浆造纸的企业执行《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3、制定事故防范及减缓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三级事故应急预案系统。

    1、工业用地2.32 km2,占比66.37%。

    产业定位:以造纸业为主。

    编制依据:铁岭(开原)八宝造纸产业园环评规划。

    ZH21128220004

    开原市城区

    开原市

    重点管控区大气受体敏感区、

    生活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2、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园区集中,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4、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2、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5、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8、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1、工业企业推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

    2、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工业用地13.73km2,占园区总面积的63.8%;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8220005

    开原市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开原市兴开街道、业民镇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工业企业推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

    2、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8220006

    开原市生活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开原市金沟子镇、八宝镇、庆云堡镇

    重点管控区生活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8220007

    开原市大气弱扩散区

    开原市林丰满族乡、李家台镇、八棵树镇、马家寨镇、靠山镇、下肥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弱扩散区

    1、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置换,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区内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

    3、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8230001

    开原市一般管控区

    开原市其他地区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表6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县城禁止10吨及以下锅炉,实行一县一热源,建设昌图热源厂;

    3、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控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准入;4、严格非电行业新建、改建和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招苏台河、亮子河和辽河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13万吨,NOX排放量不超过0.64万吨,PM2.5排放量不超过0.62万吨;到203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079万吨,NOX排放量不超过0.43万吨,PM排放量不超过0.43万吨;

    3、到2025年,COD排放量控制在3066.93吨以下,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40.03吨以下;到2035年,COD排放量控制在2606.89吨以下,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04.03吨以下;

    5、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等量替代制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推广脱硫、脱硝、除尘技术;

    6、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净化率和排放浓度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

    7、可燃用能满足达标排放的生物质燃料。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深化马仲河、亮子河和招苏台河等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加大畜禽养殖等重要水污染点源治理力度,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4、逐步开展禁养、限养、宜养区划定及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淘汰搬迁工作。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

    5、热源厂除尘、脱硫等环保改造治理工程;

    6、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培肥耕地地力,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2、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源头减量、能源梯级利用、废水处理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

    3、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用煤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严禁未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

    土地资源利用要求

    1、针对“空心村”,开展合村并屯工作。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表7 昌图县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2410001

    昌图县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昌图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严禁过度放牧、樵采、开荒,合理利用水资源;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力度;对主要沙尘源区实行封禁管理。

    1、辽河保护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2410002

    昌图县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昌图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2410003

    昌图县防风固沙一般生态空间

    昌图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积极实施防沙治沙等生态治理工程,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2410004

    辽河保护区昌图县部分

    昌图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

    2、禁止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3、禁止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4、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1、辽河保护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严格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已废止,但辽河保护区仍保留,未来管控错数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ZH21122420001

    辽宁昌图经济开发区

    昌图县

    重点管控区

    1、发展装备制造产业(换热设备及上下游配套产业、专用车、汽车零部件、农机等机械制造加工业)、新型材料(新型能源材料、建筑材料、绿色与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新材料、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化学品除外等新材料产业)、农产品精细加工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

    2、严格控制中度及中度以上污染企业入驻;

    3、实行集中供热;

    4、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中水回用配套设施,已入驻企业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达《辽宁省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DB21-60-89)中一级标准后排放。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20.81 km2,占园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0.26%。

    级别:省级。

    产业定位:以装备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为主。

    编制依据:昌图经济开发区环评规划。

    ZH21122420002

    昌图县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昌图县

    昌图镇

    重点管控区

    1、特色食品加工、生物技术、绿色饲料及粮食加工、工业粮食加工、肉禽食品加工、仓储物流、农科展示等现代服务产业;

    2、严格控制污染排放较为严重的企业,特别是生产工艺中有特异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对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实行关停和转产;

    3、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5618-199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各工业企业按所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3、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

    4、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他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5、一般工业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593.63公顷,占比38.08%。其中二类工业用地501.7公顷,占比32.18%;三类工业用地91.93公顷,占比5.90%。

    级别:县级。

    产业定位:特色食品加工、生物技术、绿色饲料及粮食加工、工业粮食加工、肉禽食品加工、仓储物流、农科展示等现代服务产业。

    编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5618-199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ZH21122420003

    昌图县城区

    昌图县

    昌图镇、马仲河镇、老城镇

    重点管控区水环境城镇生活与工业源污染重点管控区、大气受体敏感区

    1、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园区集中,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2、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3、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4、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2420004

    昌图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昌图县

    马仲河镇、亮中桥镇

    水环境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420005

    昌图县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重点管控区

    昌图县

    毛家店镇、老四平镇、平安堡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东部水环境工业源重点管控区

    1、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零散分布企业制定退出搬迁计划,规模化集聚区禁止扩建,严格管控;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和倍量替代,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2、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420006

    昌图县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昌图县

    昌图镇、老城镇、大兴镇、后窑镇、金家镇、大四家子镇、十八家子镇、通江口镇、前双井镇、大洼镇、曲家店镇

    重点管控区生活源水重点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适时退出。

    1、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420007

    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昌图县昌图镇

    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420008

    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

    昌图县昌图镇

    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430001

    昌图县一般管控区

    昌图县其他区域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表8 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县城禁止10吨及以下锅炉。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符合省、市限制产业要求。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符合省、市限制产业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不超过0.026万吨,NOX不超过0.17万吨,PM2.5不超过0.14万吨;到2035年,SO2不超过0.014万吨,NOX不超过0.11万吨,PM不超过0.10万吨;

    3、到202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419.84吨,氨氮不超过95.04吨;到203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206.86吨,氨氮不超过80.78吨。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开展西丰污水处理厂扩建。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禁止未达标污水灌溉农田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土地资源利用要求

    1、城镇、村镇、独立工矿用地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2、城镇、村镇及独立工矿用地建设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3、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风景旅游用地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4、滨河路、粮库街、开辽高速、北山边界以及生命健康产业园区建成禁燃区

    5、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对于现有设施,应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6、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0蒸吨/小时以下的蒸汽锅炉和7兆瓦及以下的热水锅炉、各类燃煤炉窑(灶)等燃用设施;

    7、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在规定期限内试试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特带,确保污染物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9  西丰县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2310001

    诚信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310002

    西丰县冰砬山饮用水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优先保护区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2310003

    铁岭城子山省级森林公园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2、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3、严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4、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5、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1、城子山森林公园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类水标准。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ZH21122310004

    辽宁冰砬山国家森林公园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

    2、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3、严禁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4、禁止在森林公园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5、在珍贵景物、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除必要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和其他工程设施,森林公园的设施和景点建设,必须按照总体规划设计进行。

    1、冰砬山国家森林公园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类水标准。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ZH21122310005

    南城子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西丰县部分

    西丰县明德满族乡、郜家店镇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2310006

    西丰县饮用水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2310007

    西丰县寇河湿地公园

    西丰县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2、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3、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4、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ZH21122320001

    西丰县生命健康产业园

    西丰县

    西丰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医药医疗、营养保健品、食品加工产业为主导,防护装备、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综合产业为辅的集高新技术、精细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级别:县级。

    产业定位:医药医疗、营养保健品、食品加工产业为主。

    编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ZH21122320002

    郜家店工业园

    西丰县

    郜家店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为主,新型能源、秸杆综合利用和其他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为辅的集生产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级别:县级。

    产业定位: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

    编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ZH21122320003

    安民机械装备制造园

    西丰县

    安民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精密铸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为主,新型建筑材料、冶金铸造及其他综合性产业为辅的生产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产业定位:以精密铸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为主。

    编制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ZH21122320004

    西丰县城区

    西丰县

    西丰镇、更刻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受体敏感区、

    水环境农业源污染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适时退出;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合理调整养殖结构和布局;

    3、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园区集中,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5、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2、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5、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8、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9、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种养平衡”实现;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划养殖厂(小区)要实施雨污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厂(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求,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逐步推进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源头减量和过程控制。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2320005

    西丰县大气弱扩散区

    西丰县

    西丰镇、更刻镇、郜家店镇、成平满族乡、房木镇、金星满族乡、振兴镇、营厂满族乡

    重点管控区大气弱扩散区

    1、应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置换,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区内禁止新建除集中供热外的燃煤锅炉,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

    3、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的项目;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目。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320006

    西丰县水环境农业源重点管控区

    西丰县

    钓鱼镇、德兴满族乡、明德满族乡、安民镇、振兴镇

    水环境农业源污染重点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动“种养平衡”实现;

    2、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划养殖厂(小区)要实施雨污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畜禽养殖厂(小区)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求,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设施;逐步推进面源污染防治,实现源头减量和过程控制。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ZH21122330001

    西丰县一般管控区

    西丰县其他区域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表10  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县城禁止10吨及以下锅炉;

    2、建成区和和工业园区内低效燃煤锅炉的拆改工作。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重要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其他区域,主要包括国家一级公益林,青山保护区禁止开发区,市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禁建“别墅类”房地产、具有“别墅”风格的经营性项目、私家庄园、私人别墅。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不超过0.28万吨,NOX不超过0.36万吨,PM2.5不超过0.18万吨;到2035年,SO2不超过0.20万吨,NOX不超过0.28万吨,PM不超过0.12万吨;

    3、到202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1004.22吨,氨氮排放量不超过110.52吨;到203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853.59吨,氨氮排放量不超过93.94吨。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王河和蔡牛河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取缔现有的分散供热,集中建设调兵山热源厂;大力发展工业余热、煤矸石等工业废弃物进行供热,积极探索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4、农村生活中清洁能源占比超过30%。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执行辽宁省和铁岭市“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铁岭市总体管控要求。

    表11  调兵山市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8110001

    铁岭调兵山风景名胜区

    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晓南街道

    优先保护区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调兵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管控;

    1、严禁毁林、垦荒、狩猎、放牧、挖土、埋坟、凿石、取砂以及其他伤损植被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1、调兵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类标准。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ZH21128110002

    调兵山市沙后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兵山市大明镇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ZH21128110003

    调兵山市宋荒地与大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兵山市晓明镇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ZH21128110004

    调兵山市小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兵山市晓明镇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ZH21128110005

    调兵山市调兵山市小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调兵山市晓明镇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ZH21128110006

    调兵山市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调兵山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8110007

    调兵山市饮用水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调兵山市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8120001

    调兵山经济开发区

    调兵山市

    重点管控区

    1、符合辽宁省、铁岭市及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禁止发展高污染产业;

    3、建设大容量、高效率集中供热锅炉房,禁止建设分散小锅炉房,开发新能源与节能相结合;

    4、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进驻园区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园区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2、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3、园区周边水体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达90%以上;

    4、工业废气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炉窑废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

    5、SO2控制在1120吨/年以内,NO2控制在140吨/年以内,PM10控制在420吨/年以内;COD排放量控制在547.5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4.75t/a以内。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调兵山经济开发区面积26 km2,其中工业用地总面积16.21 km2;

    2、中水回用率不小于20%;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

    级别:省级。

    产业定位:以新能源、农产品加工和特色装备为主。

    编制依据:调兵山经济开发区规划。

    ZH21128120002

    调兵山市城区

    调兵山市兀术街道、晓南镇、晓明镇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1、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工业企业适时退出;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3、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5、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2、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5、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8、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1、实施调兵山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2、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8120003

    调兵山市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调兵山市调兵山街道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8130001

    调兵山市一般管控区

    调兵山市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调兵山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表12  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准入要求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龙首山、帽峰山风景名胜区禁建范围内禁止开展除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3、依据国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落后产能淘汰(搬迁)工作;

    4、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半径15 km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5、严控新建燃煤锅炉,淘汰城市建成区20蒸吨/小时(或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工业园区内10蒸吨/小时(或7兆瓦)及以下全部燃煤锅炉,加快替代散烧煤供暖,积极探索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采用清洁能源取暖模式。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

    3、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区域。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071万吨,NOX不超过0.93万吨,PM2.5不超过0.67万吨;到203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041万吨,NOX不超过0.69万吨,PM不超过0.49万吨;

    3、到2025年,COD年排放量不超过303.75吨,氨氮不超过13.50吨;到2035年,COD年排放量不超过258.19吨,氨氮不超过11.48吨;

    5、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6、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还田利用;

    7、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8、到2035年,区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95%,全区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9%以上。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辽河、柴河和凡河等水污染严重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划分供热区域,停用、改造、合并分散的锅炉房,加大热电厂建设力度;

    4、对工业园区进行集中整治,开展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

    5、餐饮业要采取油烟净化措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将油烟通过专用烟道达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强化与省内其他城市大气污染和辽河中游水体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加强区域内重污染应急联动;

    3、禁止在辽河干流、柴河和凡河等水系干流沿岸等敏感区域新建化工、印染等风险项目;

    4、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实现汽修涂装喷烤漆房内作业。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项目,加快淘汰高耗水产品、设备和工艺;

    3、灌溉保证率达到90%,灌溉水利用率达到45%。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3、拆除不符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4、积极引进推广使用电能、天然气和石油液化气,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5、强制拆除逾期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取缔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点位。

    土地资源利用要求

    1、加快棚户区改造,结合工业用地置换发展居住用地。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

    表13  银州区各管控单元差别化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0210001

    龙山风景区柴河景区

    银州区

    优先保护区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龙山风景区总体规划进行管控: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挖土、埋坟、凿石、取砂以及其他伤损植被和污染环境的行为;

    3、严禁发生一切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4、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修建寺庙或其他工程;

    5、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破坏风景区的景观特色和生态环境,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6、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休疗养机构、住宅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严禁建设不符合龙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任何项目;

    7、已占用龙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迁出;

    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8、严禁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柴河河道应保持水流畅通、水质清洁,严禁围、填、堵、塞柴河河道;

    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0、严禁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平整练功场地,破坏地貌等行为;

    11、严禁设置影响景观、妨碍观瞻、污染环境的店、摊、亭、棚等经营性摊点;

    12、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货车、铲车、挖掘机、拖拉机及其他农用车辆通行。

    1、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类标准。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ZH21120210002

    龙山风景区龙首山景区

    银州区

    优先保护区

    严格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进行管控:

    1、禁止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2、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内毁林、垦荒、狩猎、放牧、挖土、埋坟、凿石、取砂以及其他伤损植被的行为和污染环境;

    3、严禁发生一切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4、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占用土地、建设房屋、修建寺庙或其他工程;

    5、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得破坏风景区的景观特色和生态环境,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6、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仓库、医院、休疗养机构、住宅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严禁建设不符合龙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任何项目;

    7、已占用龙山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迁出;

    严格限制在龙山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8、严禁可能导致水体污染的行为,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柴河河道应保持水流畅通、水质清洁,严禁围、填、堵、塞柴河河道;

    9、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控制地带内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管理规定;

    10、严禁擅自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开荒种地、埋坟立碑,平整练功场地,破坏地貌等行为;

    11、严禁设置影响景观、妨碍观瞻、污染环境的店、摊、亭、棚等经营性摊点;

    12、龙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货车、铲车、挖掘机、拖拉机及其他农用车辆通行。

    1、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300米范围内执行大气环境一类功能区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I类标准。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ZH21120210003

    银州区双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银州区龙山乡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0210004

    辽河保护区银州区部分

    银州区

    优先保护区

    1、禁止修建围堤和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侵占、损毁水利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2、禁止损毁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以及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

    3、禁止放牧、狩猎、开垦、烧荒,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捕捞和在禁渔期内捕捞;

    4、禁止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滥伐、破坏林木资源以及滥占林地,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环境和野生植物生长环境。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已废止,但辽河保护区仍保留,未来管控错数参照最新规定执行。

    ZH21120210005

    银州区水土保持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银州区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0210006

    银州区饮用水                                                                                                                                                                                                                                                                                                                                                                                                                                                                                                                                      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银州区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0220001

    银州工业园

    银州区

    重点管控区

    1、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废物生产工艺项目;

    2、以机械制造和农产品加工为主;

    3、彻底取缔现有分散供热锅炉,集中供热区域内禁止新建供热锅炉,供气区域内严禁使用燃煤、燃油作为燃料。

    1、工业废水经企业自行预处理,浓度达《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危废集中处置率达100%;

    3、NO2和SO2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TSP、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4、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6)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到2030年工业用地面积320.59公顷,占比75%;到2035年工业用地面积410.75公顷,占比79.4%。

    级别:市级;

    产业定位:辽北地区以机械加工和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装备制造园区。

    编制依据:银州工业园环评规划。

    ZH21120220002

    银州区城区

    银州区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各类建设用地布局,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执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严格按照《铁岭市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加强城市绿地系统建设和管理;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3、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业园区集中,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5、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工作,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新建城区、城镇、开发区必须实现雨污分流;

    2、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3、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6、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7、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8、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9、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1、工业企业推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

    2、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

    2、完善城镇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4、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实行限期治理;禁止燃烧原煤和煤质燃料以及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应遵守禁燃区管理要求,在禁燃区内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电等清洁能源。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0220003

    银州区大气布局敏感区

    银州区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

    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1、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已有改扩建项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零散分布企业制定退出搬迁计划,规模化集聚区禁止扩建,严格管控;

    2、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和倍量替代,实施区域内最严格的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

    1、符合铁岭市、银州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表14  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准入清单

    维度

    清单编制要求

    准入要求

    备注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清河水库、尚阳湖等地禁建范围内禁止开展除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不符合空间布局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污染物排放管控

    允许排放量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到202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062万吨,NOX不超过0.30万吨,PM2.5不超过0.17万吨;到2035年,SO2排放量不超过0.047万吨,NOX不超过0.18万吨,PM2.5不超过0.13万吨;

    3、到202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40.95吨,氨氮排放量不超过3.69吨;到2035年,COD排放量不超过34.81吨,氨氮排放量不超过3.14吨;

    4、2035年清河水库功能区达标率100%;

    5、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的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清河及清河水库沿岸地区,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需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3、扩建清河热电厂;

    4、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脱硫、脱硝、除尘技术治理工程。

    环境风险防控

    联防联控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

    水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能源利用效率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2、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作方案(2018—2020年)》,做好全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土地资源利用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求

    1、执行辽宁省“三线一单”各类空间管控要求及铁岭市总体准入要求。

    表15  清河区各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0410001

    清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清河区部分

    清河区杨木林子真、张相镇、聂家满族乡

    优先保护区

    1、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拆除或关闭;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凡从事危险化学品、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货运码头应拆除或关闭;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项目应拆除或关闭;

    4、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应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等非点源污染,并逐步退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应实行科学种植和非点源污染防治;

    5、原住居民住宅允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保留,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必须收集处理。

    1、一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二级保护区水质不劣于III类标准;

    2、由于上游污染短期内无法满足水源水质目标要求的,应确保自来水厂出水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水源综合营养状态指数不高于60。

    1、一、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全处理并全浇灌回用;

    2、落实农户生活污水全收集处理并引导保护区下游排放;

    3、二级保护区内分散式养殖圈舍废物应全部资源化利用,不得向水体直接倾倒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

    4、垃圾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5、饮用水水源周边工业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要求,定期对生产工艺、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

    6、在跨水体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在水源保护区入口设置车辆监测点,加强流动风险源管理;

    7、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规模,提高种植、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8、建立应急防范体系,预防突发污染事件;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0410002

    清河区地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清河区向阳街道、红旗街道

    优先保护区

    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在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禁设置排污口;严禁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严禁在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严禁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现有污染排放项目及时整治,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化养殖场应拆除或关闭;

    2、在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严禁从事网箱养殖、种植农作物;严禁使用化肥、农药;严禁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类及以上标准。

    1、对工业生产和矿业开发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定期排查生产工艺和治污设施;

    2、加强检查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储罐、油罐、地下油库及其输送管道,及时修补腐蚀穿孔,避免长期渗漏,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密封和防渗工作;

    3、加强尾矿库清理整顿,严格尾矿库持证运行情况监管;

    4、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制度进行生产,降低偶然性事件发生概率,制定相关应急方案;

    5、加强生活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效率;

    6、做好垃圾中转站的防渗处理工作;

    7、加强垃圾填埋场的防渗处理;

    8、严格遵守再生水回用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污水进行灌溉;

    9、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开原市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饮用水水源水量达标率达100%。

    编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ZH21120410003

    清河区饮用水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

    清河区向阳街道

    优先保护区

    1、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2、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要求进行管理,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严禁大规模农业开发,严禁房地产开发,严禁印染、制革、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活动,禁止车站以及危险品仓储活动等,禁止《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所列“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所列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

    3、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内从事采石、采砂、采土、采脂、放牧、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活动;

    4、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生态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5、严格保护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自然植被,加强对水源涵养区的保护与管理。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加强污染治理与环境安全防范措施。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ZH21120410004

    清河区饮用水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一般生态空间

    清河区

    优先保护区

    1、禁止新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石油天然气、水气矿产除外),破坏河岸线活动大规模农业开发活动(如开荒),纺织印染、制革、造纸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等制造业,房地产开发,客(货)运车站、港口、机场建设,火力发电、核能发电活动,以及危险品仓储,现有相关法规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生产以及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相关管理所涉及的环境高风险生产等经营活动;

    2、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对水土保持林进行抚育更新;

    3、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恢复与重建水源涵养区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对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更新。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ZH21120420001

    清河工业园

    清河区张相镇

    重点管控区

    1、以现代冶金铸造、信息产业化,自动化设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风力发电为主导产业;

    2、集中供热,取缔现有取暖、生产小锅炉;

    3、严禁高耗能、高排放产业。

    1、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2、SO2控制在99012t/a以内,NO2控制在46176t/a以内;COD控制在1608t/a以内;

    3、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4、热源厂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二类区II时段标准;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

    6、恶臭污染物场界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新扩改标准;

    7、污水处理厂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8、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9、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1、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污泥处理后进行填埋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

    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道路清扫机械化,道路保洁率100%,公厕水厕率100%,垃圾、分辨无害化处理率100%;

    2、规划污水处理结合清河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污水经清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

    3、雨水管渠根据地形地势,结合规划道路布置,将雨水就近排入水体。

    1、203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307万立方米/年以下;

    2、工业园区工业用地611.49公顷,占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49.83%。

    级别:市级。

    编制依据:清河工业园环评规划。

    ZH21120420002

    清河区城区

    清河区向阳街道、红旗街道、张相镇

    重点管控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大气环境受体敏感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2、推动园区外相关产业、企业和增量项目向专业产园区集中,推动沿河企业逐步进入园区,消灭污水直排、超排现象;

    3、现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应持续开展节能减排,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应责令关停或逐步迁出,逐步实现区域工业废气“零排放”;

    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焚烧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环卫清扫物等废弃物;

    5、加强餐饮业燃料烟气及餐饮油烟防治,鼓励餐饮业及居民生活能源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酒精等洁净能源。

    1、严格实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控制新增燃煤项目;

    2、实施区域内重点排污口整治,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3、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逐步实现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不断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强化居民生活和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餐饮行业加强油烟治理,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100%,油烟废气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5、火电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6、禁止排放油类污染物,含有废水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或化粪池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7、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禁止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裸地及时复绿;

    8、实施VOCs综合整治,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

    1、工业企业推出用地,须经评估、修复满足相应用地功能后,方可改变用途;

    2、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编制依据:铁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

    ZH21120420003

    清河区工业源水环境重点管控区

    清河区

    重点管控区

    1、优化城市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绿色制造水平。

    1、加强工业源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积极落实《铁岭水文局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0420004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清河区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0430001

    清河区其他区域

    清河区张相镇、杨木林子镇

    一般管控区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铁岭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1  铁岭市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号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级别

    行政区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备注

    ZH21122120001

    铁南经济开发区

    省级

    铁岭县腰堡镇、新台子镇

    重点管控区

    1、重点发展有色金属加工、装备制造及配套产业、建筑材料、机械加工、橡胶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新材料和生物医药等产业;

    2、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修建有污染企业、度假村、游乐园、疗养院及居住小区等;

    3、到2030年全部采用热电联产供热或使用燃气等清洁能源进行分片区集中供热;

    4、禁止不符合规划区产业定位的企业,禁止国际上和国家各部门禁止或准备禁止生产的项目、命令淘汰的项目,禁止生产方式落后、高耗能、严重浪费资源和污染资源的项目,禁止污染严重,破坏自然生态和损害人体健康又无治理技术或难以治理的项目,严禁引进不符合经济规模要求,经济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

    5、限制污染排放较大的行业、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水耗项目、预处理水质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的项目以及工艺尾气中含有难处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入园;

    6、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

    7、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中有特异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入园;

    8、限制污染排放较大、高物耗高能耗和高水耗、预处理水质达不到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以及工艺尾气中含有难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

    1、园内大气环境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水环境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标准,以及《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III类标准;

    3、SO2和NO2排放连该控制在84760t/a和41529t/a以内;

    4、排入万泉河的COD控制在1326.4t/a以内,排入西小河的氨氮控制在126.93t/a以内。禁止氨氮排入万泉河,禁止COD排入西小河;

    5、使用锅炉等燃烧产生的烟气,采用脱硫、除尘措施后,按照标准高空排放;

    6、现有燃煤锅炉提倡使用优质低硫煤、洗后动力煤或固硫型煤,燃煤锅炉延期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

    7、废气处理率达85%以上,工业粉尘回收率平均达95%;

    8、居民厨房油烟经暗烟道高空排放,单位及服务业查房油烟经净化处理设施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1-2001)后,经暗烟道高空排放;

    9、各行业对特征污染物采取特殊的处理步骤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进入污水管网,特征行业污水需处理达到相关行业废水排放要求后进入污水处理厂;

    10、各工业区污染物控制总量纳入铁岭县较大区域内进行总量控制。

    1、屠宰及肉类加工企业距离沈铁新城居住区、学校、医院等500米以外,汽车制造企业距离腰堡组团居住区、学校、医院等400以外;

    2、水泥、石灰制造企业距离懿路组团居住区、学校、医院等400米以外;

    3、严格控制单位工业用地面积的污染物排放源,排放同类废气的企业尽可能拉开距离,不可过于集中,以避免局部地区污染物浓度超标;

    4、一般固废贮存场防身能力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修改单规定要求;

    5、入区企业危废临时堆放场所防渗等级达《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2013年修订)中规定;

    6、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防治印染等项目风险;

    7、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1、工业用地3931.33公顷,占比62.53%。

    产业定位:现代化的工业区、特色产业的聚集区、体制创新的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

    ZH21122120002

    辽宁静脉产业园

    县级

    铁岭县横道河子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园内禁止建设其他中小型燃煤锅炉房,其热源采用现有锅炉房进行改建保证供热需求;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SO2和NO2均控制在1600t/a以内;

    2、大气环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固体废弃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控制在91.11公顷以下。

    产业定位:以资源再生利用为主。

    ZH21122120007

    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

    铁岭县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铁岭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8220001

    开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级

    开原市新城街道

    重点管控区

    1、发展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造纸、装备制造、机械加工、纺织服装、新型建筑材料等产业;

    2、现有企业全部入园;

    3、实现一县一热源目标,实现工业区与开原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率达100%;

    4、禁止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入园区;

    5、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启动余热利用、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等建设。

    开原市浙粮、华粮、八里桥及城南工业集聚区按此监管,待动态更新后调入高排放区。

    产业定位:以装备制造、建材、食品和包装产业为主。

    ZH21128220002

    开原市农产品深加工产业园

    县级

    开原市

    中固镇

    重点管控区

    1、重点发展农副食品加工制造业,肉禽屠宰加工、物流、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制造业;

    2、禁止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入园区。

    1、SO2、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2、水环境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作标准;

    3、工业废水处理率达100%,处理达标率达100%,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134.38公顷,占比71.48%;

    2、入园企业加强中水回用。

    产业定位:以肉食屠宰加工、羽毛羽绒制品为主。

    ZH21128220003

    铁岭(开原)八宝造纸产业园

    县级

    开原市

    八宝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重点发展造纸、纸深加工、物流、生物化工、生物轻工、建筑材料、再生资源、机械加工等产业,造纸企业准入条件按照国家造纸行业政策执行;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中的二级标准;

    2、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地下水水质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Ⅲ类标准;

    4、土壤指标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二级旱地相应标准;

    5、热源厂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标准;

    6、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7、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3838-2002);

    8、餐饮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9、产业园或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进入城镇处理厂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产业园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1、控制产业园开发活动的水污染物排放,污水经处理后,使水污染物浓度及排放总量均达到相应标准,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

    2、建议利用废纸制浆造纸的企业执行《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3、制定事故防范及减缓措施,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三级事故应急预案系统。

    1、工业用地2.32 km2,占比66.37%。

    产业定位:以造纸业为主。

    ZH21122420001

    辽宁昌图经济开发区

    省级

    昌图县

    重点管控区

    1、发展装备制造产业(换热设备及上下游配套产业、专用车、汽车零部件、农机等机械制造加工业)、新型材料(新型能源材料、建筑材料、绿色与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新材料、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化学品除外等新材料产业)、农产品精细加工产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食品加工等产业);

    2、严格控制中度及中度以上污染企业入驻;

    3、实行集中供热;

    4、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2、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中水回用配套设施,已入驻企业在污水处理厂建成前自建污水处理系统,废水处理达《辽宁省污水与废气排放标准》(DB21-60-89)中一级标准后排放。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20.81 km2,占园区建设用地总面积的70.26%。

    产业定位:以装备制造业、农产品深加工产业为主。

    ZH21122420002

    昌图县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县级

    昌图县

    昌图镇

    重点管控区

    1、特色食品加工、生物技术、绿色饲料及粮食加工、工业粮食加工、肉禽食品加工、仓储物流、农科展示等现代服务产业;

    2、严格控制污染排放较为严重的企业,特别是生产工艺中有特异污染因子排放的项目,对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实行关停和转产;

    3、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5618-199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2、各工业企业按所属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3、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

    4、工业炉窑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其他有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5、一般工业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工业用地593.63公顷,占比38.08%。其中二类工业用地501.7公顷,占比32.18%;三类工业用地91.93公顷,占比5.90%。

    产业定位:特色食品加工、生物技术、绿色饲料及粮食加工、工业粮食加工、肉禽食品加工、仓储物流、农科展示等现代服务产业。

    ZH21122420007

    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昌图县昌图镇

    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420008

    昌图县铁南供热公司

    昌图县昌图镇

    高排放区

    1、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昌图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ZH21122320001

    西丰县生命健康产业园

    县级

    西丰县

    西丰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医药医疗、营养保健品、食品加工产业为主导,防护装备、高端装备及智能制造、新材料等高新技术综合产业为辅的集高新技术、精细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产业定位:医药医疗、营养保健品、食品加工产业为主

    ZH21122320002

    郜家店工业园

    县级

    西丰县

    郜家店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农产品深加工为主,新型能源、秸杆综合利用和其他清洁能源及装备制造为辅的集生产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产业定位: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

    ZH21122320003

    安民机械装备制造园

    县级

    西丰县

    安民镇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发展精密铸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为主,新型建筑材料、冶金铸造及其他综合性产业为辅的生产加工、服务、物流于一体的产业;

    2、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2、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3、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符合铁岭市、西丰县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产业定位:以精密铸造、机械加工、装备制造为主。

    ZH21128120001

    调兵山经济开发区

    省级

    调兵山市

    重点管控区

    1、符合辽宁省、铁岭市及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2、禁止发展高污染产业;

    3、建设大容量、高效率集中供热锅炉房,禁止建设分散小锅炉房,开发新能源与节能相结合;

    4、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1、进驻园区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园区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要求;

    2、大气环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3、园区周边水体水质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质标准,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达90%以上;

    4、工业废气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炉窑废气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二级标准;

    5、SO2控制在1120吨/年以内,NO2控制在140吨/年以内,PM10控制在420吨/年以内;COD排放量控制在547.5吨/年以内,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4.75t/a以内。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调兵山经济开发区面积26 km2,其中工业用地总面积16.21 km2;

    2、中水回用率不小于20%;

    3、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

    产业定位:以新能源、农产品加工和特色装备为主

    ZH21120220001

    银州工业园

    市级

    银州区

    重点管控区

    1、淘汰高能耗、高物耗、高废物生产工艺项目;

    2、以机械制造和农产品加工为主;

    3、彻底取缔现有分散供热锅炉,集中供热区域内禁止新建供热锅炉,供气区域内严禁使用燃煤、燃油作为燃料。

    1、工业废水经企业自行预处理,浓度达《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危废集中处置率达100%;

    3、NO2和SO2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TSP、PM10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要求;

    4、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6)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

    1、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1、到2030年工业用地面积320.59公顷,占比75%;到2035年工业用地面积410.75公顷,占比79.4%。

    产业定位:辽北地区以机械加工和农产品深加工为主导产业的装备制造园区

    ZH21120420001

    清河工业园

    市级

    清河区张相镇

    重点管控区

    1、以现代冶金铸造、信息产业化,自动化设备,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风力发电为主导产业;

    2、集中供热,取缔现有取暖、生产小锅炉;

    3、禁止高耗能、高排放产业进入。

    1、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2、SO2控制在99012t/a以内,NO2控制在46176t/a以内;COD控制在1608t/a以内;

    3、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中的二级标准;

    4、热源厂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二类区II时段标准;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96);

    6、恶臭污染物场界标准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二级新扩改标准;

    7、污水处理厂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8、餐饮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9、固体废弃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

    11、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污泥控制标准,污泥处理后进行填埋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入场要求,污泥经处理后含水率小于60%。

    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道路清扫机械化,道路保洁率100%,公厕水厕率100%,垃圾、分辨无害化处理率100%;

    2、规划污水处理结合清河区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污水经清河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

    3、雨水管渠根据地形地势,结合规划道路布置,将雨水就近排入水体。

    1、2035年用水总量控制在4307万立方米/年以下;

    2、工业园区工业用地611.49公顷,占工业园区建设用地的49.83%。

    产业定位:新型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及新能源产业,新型农业生产资料产业、特色食品加工产业。

    ZH21120420004

    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清河区

    重点管控区大气环境高排放区

    1、严禁高能耗、高排放产业;

    2、严禁高污染燃料使用。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1、编制环境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1、符合铁岭市、清河区普适性清单一般性要求。

    产业定位:以电力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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