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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的通知》(铁政办发〔2018〕17号)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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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添加时间:201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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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2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确保《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制度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铁岭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四个着力”“三个推进”,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铁岭提供重要保障。    2.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负总责;坚持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保、农业、水利、林业等湿地保护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格考核原则,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3.主要目标。实行湿地总量管理,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44万亩,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全面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1.实施湿地分级管理。建立湿地分级体系,依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将全市湿地划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进行管理,积极开展一般湿地划定工作。完善保护管理体系,通过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功能管理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加强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机制。    2.加强湿地保护。严格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确定全市和各县(市)区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的湿地。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完善评价指标体系,提升湿地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建立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将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体系。    3.强化湿地利用监管。建立湿地利用管控机制,按照国家、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严格保护重要湿地。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加强湿地保护执法,严惩破坏湿地的行为。强化湿地利用监督,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和约谈机制。    4.建立修复制度。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湿地资源的责任主体承担修复责任。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因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而生态受损的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实施湿地修复重大工程,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实施退耕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根据水资源条件为湿地生态补水配置水量,全力保障生态用水。    5.开展监测评价。建立跨部门湿地监测评价议事协调机制。健全湿地监测评价规程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湿地监测网络,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实现监测数据和成果共享。建立生态风险预警机制,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    (四)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湿地保护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建立湿地保护修复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落实湿地保护修复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目标任务。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的湿地保护和修复投入机制。    3.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广泛的湿地保护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宣传科普力度,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和效益的认识,不断增强公众保护湿地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