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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1年02月24日

    阅读: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

      附件:《铁岭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邮寄地址:铁岭市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办公室收(信封请注明“《铁岭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4-79890012   

      传真号码:024-79890013

      电子邮箱:263075206@qq.com

    铁岭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环境执法的主旨是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及受委托的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市生态环境各县(市)区分局依法实施。

      第三条 环境执法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环境执法坚持依靠人民群众,并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五条 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及归档、生态环境质量分析 “4+1”的分工原则。

      第六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七条 环境执法人员有《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环境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向被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五)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者隐瞒案情;

      (六)接受被查对象的请客送礼等影响执法公正的违规违纪的不道德行为;

      (七)未经批准随意开展核查、检查;

      (八)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环境执法应不断提高执法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移动执法、智慧执法平台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高科技手段,强化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十条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生态环境执法以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为主要载体,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服务窗口等为补充,强化事前公开,主动公开检查计划,规范事中公示,亮明执法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加强事后公开,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执法实行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市本级执法队负责全市重案、要案的查处;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核查、检查及一般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乡镇(街道)负责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秸杆焚烧等乡镇综合执法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环境巡查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市、县联合执法行动中,按照 “上查下归上”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选    案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成立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案源中心”),对全市案源实施统一管理。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案源信息,合理、准确地选择待查对象。

      第十三条  案源中心应当建立案源信息档案,对所获取信息实行分类管理。案源信息主要包括:

      (一)专项案源。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依据专项行动、行业、要素检查计划形成的案源信息;

      (二)专案案源。指通过12369等举报电话、举报信件、网络举报,并经核查后,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案源;

      (三)交办案源:指上级交办、省、市级督办,其他行政部门转办的案源信息;

      (四)技监案源:指通过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等技术手段反映出的案源信息;

      (五)其他案源:指上述来源外的案源信息。

      第十四条  案源中心对案源信息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方法进行筛选,科学、准备地确定为检查对象。

      案源中心必须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严格控制对企业的检查次数。

      第十五条  待查对象确定后,由案源中心填写《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审批表》,经案源中心领导批准后,制作《环境执法任务通知书》,指定承办机构实施执法检查。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设立案源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案源中心进行业务对接,根据《生态环境执法任务通知书》,制作《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明确具体检查部门或执法人员,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实施检查。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对违法事实清楚,确需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经案源中心领导批准后,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案源中心报告,补充案源信息登记及立案审批等手续。

      第十八条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查看、调取资料、询问、监测、调取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数据、异地协查等方法进行。

      第十九条 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检查需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送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及并取得回执。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实时留痕、全过程记录,并制作现场调查、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由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确认;进行询问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及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字证明。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执法与监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过程中需要监测取样的,监测部门应做好配合,按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执法人员可采取拍照、录像或其他方式记录取样过程。

      第二十二条 确需制作录音、录像等视听证据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需要异地检查的,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环境行政执法检查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测报告和其他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

      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过程中,认定环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执法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检查结束之日(即最后一份证据材料收集完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单》,连同其他说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机构的政策法规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审理。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来源、被查对象基本情况、案件查处过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定性、证据材料、法律适用及处罚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审    理

      第二十九条  法规部门接到执法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3日内转交承办机构法律顾问审查(律师要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理:

      (一)是否属于本级管辖范围;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行政处罚追诉时限;

      (六)适用依据和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第三十条  对存在环境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违反法定调查程序的,退回执法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重新调查取证,再行送审;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的,组织召开合议会进行案件合议。

      第三十一条  特定情况下须紧急处理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直接将执法人员送交的案件提请合议会合议。

      第三十二条  合议会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全面审理案件,并参考律师及技术专家审查意见,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集体讨论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合议会议决定不予处罚的,由法规部门撤销立案,并将案件相关材料做归档处理。

      第三十三条  法规部门应当制作《案件合议记录》,如实记录案件合议过程和参加合议会议人员发表的意见,合议记录需经合议人员签字确认。合议后,综合合议意见,形成《案件合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合议后,法规部门应将案件相关材料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提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案件审查报告》,以报告结论为最终处罚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具体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的;

      (三)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下同)、

      对个体经营业主处以1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的;

      (四)对公民个人没收财产价值10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业主没收财产价值20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收财产价值100000元以上的;

      (五)拟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

      (六)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实施查封、扣押,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涉嫌需要处以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

      (七)需要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环境违法案件;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根据《案件合议报告》或《案件审查报告》及法制审核意见,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 3日内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按案件是否重大情况,经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科(政策法规科)依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根据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含听证会上提出的申辩意见)对案件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 案件复核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由承办机构法制部门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销案审批表》,经批准后,将材料订卷归档。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下达后未提出听证,或听证复核后仍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根据需要将案件调查及处罚相关情况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监测、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章  执    行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原则为该案件的检查人员)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制作完成后, 7日内依法将其送达被执行人。

      第四十条  实施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受到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等处罚后,发生企业分立、合并或其他资产重组等情形,由承受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第四十一条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其它方式。

      执法人员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并存档。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配合做好罚没款的收缴入库。

      第四十三条  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对案件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案件整改情况核查报告》,并对核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案件整改情况核查报告》需明确核查的案由、核查人员、核查事项及核查行为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根据《案件整改情况核查报告》及罚没款入库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案件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交法规部门组卷归档。

      (二)60日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案件转交执行部门办理。

      第四十六条  执行部门对转交的案件,视情况提出如下拟处理意见,经生态环境局领导批准后,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进行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需由行政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执行)。

      (三)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实施挂牌督办;已经实施挂牌督办的,不予解除。

      (四)需要关闭的,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执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制作《案件结案报告》,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后,交法规部门组卷归档。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或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法规部门应在10日内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对案件进行立卷归档。并将案件相关信息录入生态环境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数据库。同时,在本级环保部门的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十九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应当按照被查对象分别立卷,统一编号,做到一案一卷、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第五十条  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可分正卷和副卷。

      (一)正卷材料包括:

      案卷目录;

      《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调查取证及证据材料;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送达回执;

      听证笔录;

      财物处理材料;

      执行材料;

      结案材料;

      其他相关材料。

      (二)副卷材料内容包括:

      案卷目录;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涉及当事人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材料;

      听证报告;

      律师审查意见:

      集体审议记录;

      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  生态环境质量分析

      第五十一条  案源中心应根据每一个归档的案卷,分类完善案源信息数据库。

      第五十二条  每季度末,由案源中心主任牵头负责,组织专家、局要素科室、监测等部门进行会商,结合案件发生时间、地域的环境质量状况及所属行业特点,分析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提出环境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第五十三条  案源分析要做到每案一分析、同行业一分析、全系统一分析,并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为领导决策重大事项、谋划工作部署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涉及的事宜,本规程中有明确规定或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有相关制度的,按相关规定、制度办理;未予明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规定有修改或调整的,按修改或调整后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2021年 3月10日起执行 。

      附件:1.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审批表

      2. 生态环境执法任务通知书

      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5. 案件调查报告

      6. 案件合议记录

      7. 案件合议报告

      8.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单

      9.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10. 案件审查报告

      11.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销案审批表

      12.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整改情况核查报告

      13. 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1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附件1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审批表

      编号:

    案情简介

    案源中心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案源中心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生态环境执法任务通知书

      编号:〔2021〕  号

      :

      经案源中心领导批准,决定由你单位负责对

      涉嫌环境违法问题(案源编号:     )开展调查、处罚等工作,匹配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编号铁市环检通〔2021〕    号。请于案源办结后7日内,将结果反馈至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管理中心办公室,并随时接受和配合案源中心对案源处理进展情况的调度。

      附:XXXXXXXXXXXXXX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源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3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铁市环检通字〔    〕    号

      :

      按照计划(工作)安排,我局依据                      的规定,委派         、          同志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请协助配合。如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我局反映。

      举报电话:12369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签章)

      年    月    日

      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此件一式两份,检查机关和被查单位各一份。)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立案号

    案由

    涉嫌xxxxx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当事人

    名称或姓名

    地址

    (住址)

    邮政编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职务

    案情简介

    政策法规

    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案件调查报告

      一、案情来源

      XXXXXXXXXX

      二、检查对象基本情况

      XXXXXXXXXX

      三、案件查处过程

      XXXXXXXXXX

      四、违法事实及定性

      XXXXXXXXXX

      五、法律适用及处罚意见

      XXXXXXXXXX

      以上内容属实。

      调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6

      案件合议记录

      案件名称: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  点: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

      参加讨论人员意见:

      主持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参加人员签名:

      附件7

      案件合议报告

      一、案件由来及合议经过

      XXXXXXXXXX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拟处理依据

      XXXXXXXXXX

      三、裁量空间表述

      XXXXXXXXXX

      四、拟处理意见

      XXXXXXXXXX

      以上内容属实。

      XXX法规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8

      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单

      (2021)  号

      (承办机构法规部门):

      我(检查部门)于  年  月  日对               涉嫌违反                        一案已调查完毕。依照行政处罚查处分离制度的相关规定,现将该案呈报你部门审理。

      附:(案件材料)

      移送人签字:                     年    月    日

      接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9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

      案件名称:

      时    间:

      地    点:

      集体讨论原因:

      主持人:                 职务:

      记录人:                 职务:

      参加人员:

      列席人员:

      主持人:请案件检查人员汇报案件情况

      汇报案件情况:

      主持人:请综合科(政策法规科)汇报案件法制审核情况

      汇报案件审核情况:

      主持人:请参加集体审议人员发表各自意见:

      主持人:经集体研究讨论,形成如下处理意见:

      附件10

      案件审查报告

      一、案件由来及合议经过

      XXXXXXXXXX

      二、主要违法事实及拟处理依据

      XXXXXXXXXX

      三、裁量空间表述

      XXXXXXXXXX

      四、处理意见

      XXXXXXXXXX

      以上内容属实。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11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销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

    原立案号

    案 由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邮政编码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  务

    销案理由

    承办机构法规部门意见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备注

      附件12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案件整改情况核查报告

      案件名称:

      案     由:

      行政处罚时间: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处罚事项: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核查人员:                   执法证号

      执法证号

      行政行为执行情况:

      发现的问题:

      处理意见及建议:

      核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案件执行情况报告

      一、案由

      XXXXXXXXXX

      二、案件处罚情况及执行进展

      XXXXXXXXXX

      三、案件催告及申请强制执行情况

      XXXXXXXXXXX

      四、强制执行情况

      XXXXXXXXXXX

      承办机构执行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1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

    案由

    案件来源

    当事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地址或住址

    立案时间及 立案号

    铁市环立字〔)号执法证编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简要案情及 查处经过

    处理依据及结果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处罚执行情况及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执行承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

    抄送:省厅办公室、执法局,市司法局。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