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调兵山市某矸石粉碎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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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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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2年2月1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接到冬奥会铁岭市空气质量保障执法专项行动小组转办线索,对调兵山市某矸石粉碎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场地内储存的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料部分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2年2月28日,经调兵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研究讨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处理结果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立即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调兵山市某矸石粉碎厂主动缴纳罚款,使用防尘网对公司院内堆存的物料进行覆盖,已经结案。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行为的认定:2022年2月1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执法专项行动小组转办线索,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场地内储存的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物料部分未苫盖,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对该厂环保员进行询问形成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主要经营者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资料为证,违法事实认定清晰。
(二)法律适用
调兵山市某矸石粉碎厂院内贮存的煤炭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以上两条,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为认定违法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时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主要经营者进行询问形成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中询问的问题比较明确、具体仔细,询问问题及回复有力证明了该公司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2、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正确。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将当事人违法行为认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是准确且合法合理的。
3、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丰富、案卷制作规范。该案执法人员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卷整体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