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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铁岭市清河区某砂石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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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 2月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执法人员于对铁岭市清河区某砂石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砂石料堆覆盖的苫布已经破损,起不到抑尘作用,不能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清河区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目前,企业已缴纳了罚款,执法人员现场复核该企业砂石料堆已完成覆盖,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企业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任何企业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并对所造成的后果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件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了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