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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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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8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矿车修造厂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类别HW08代码900-212-08)未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贮存。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立即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目前,企业罚款已主动缴纳,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涉危险废物案件一般属于重大案件,罚款额度较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