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辽宁某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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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7日群众举报,位于营厂乡增庆屯一处新建设项目,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场地已完成主要生产车间(水泥地基)基础建设。
二、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报告书(表)项目。经查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企业主动停止建设。
该单位,违法行为符合铁岭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铁依组办发〔2022〕8号)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和《辽宁省优化营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要求规定。
经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西丰县分局合议,报市局审查,依法作出责令对该企业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停止建设,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案例启示
一是充分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认真贯彻落实《铁岭市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批)》要求,对于适用免于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改正措施,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措施,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坚持行政处罚宽严相济原则,规范行政处罚,全面落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合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严格执法程序。对该案件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污染防治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