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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调兵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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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9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环境执法队执法人员,到调兵山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存在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开工建设问题。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伍拾贰万叁仟壹佰贰拾六(523126.00)元2%的罚款壹万零肆佰陆拾贰(10462)元。目前,企业已主动缴纳罚款,停止建设,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取得批复,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一是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在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方面,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证据收集充分,事实认定清楚。现场执法时,要做好过程记录,保证执法检查时合理合法,现场证据客观充分,及时锁定案件线索,减少执法风险。

      二是严格执行处罚制度。作出处罚决定前,要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确保法律法规的适用。

      三是举一反三,强化警示作用。督促企业严格履行环保义务,落实企业环保责任,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严格履行相关义务,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否则可能面临环境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