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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开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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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3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开原市某养殖专业合作社向外环境排放畜禽养殖粪污,执行人员立即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养殖专业合社现存栏猪560头,属于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有1个储尿池和1个堆粪场,在转移抽取养殖粪污中,由于疏于监管,导致储尿池连接罐车的软管脱落,约7立的畜禽粪污泄漏至场外南侧荒地内。

      二、查处情况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依法对该养殖专业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伍佰元。目前,该养殖场罚款已缴纳,违法行为已改正,对泄漏的养殖粪污全部清理。现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泄漏行为的处理未作出具体规定,该案的调查取证及违法行为的认定,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效衔接起到关键性作用。同时,对畜禽粪污处置全过程监管起到警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