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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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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通过全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非现场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2023年11月17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执法人员,到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与全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对比核实,该公司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

      二、查处情况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之规定。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依法对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于2023年12月30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目前,辽宁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已缴纳,已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量。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案件可以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