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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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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2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大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项目”,在矸石山降顶、取料、装卸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污染措施,导致现场产生大量扬尘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济承受度按0%(中型企业)判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按35%(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判定、违法频次按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判定、整改情况按10%(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按0%(配合检查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2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存在信访投诉和舆情)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7.00万元(10万元*70%)。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裁量核算结果,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

      目前,该单位已主动缴纳罚款,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采取洒水喷淋方式防止扬尘污染,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北方地区冬季气候干燥,风力较大,物料取料、装卸过程堆场如果不采取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容易引发扬尘污染。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