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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调兵山市某家禽家畜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4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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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调兵山市某家禽家畜养殖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等废弃物未及时收集、处置导致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环境,已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7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复查,违法行为未改正。

      二、查处情况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进行裁量:经济承受度按-20%(个体工商户)判定、对环境影响程度按21%(常年存栏量在10000羽以上鸡)判定、违法频次按5%(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判定、整改情况按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判定、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按0%(配合检查的)判定、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按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0.6万元(10万元*6%)。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裁量核算结果,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兵山市分局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

      目前,该单位已主动缴纳罚款,按照国家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处理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已结案。

      三、案例启示

      农村畜禽养殖企业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处理不到位污染环境的违法问题较为常见,对此类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有利于推动农村环境实现精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