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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2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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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荣大煜,是中共铁岭市委、铁岭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编制68人,行使的主要行政执法行为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铁岭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73部法律、法规、规章。

      内设机构:办公室(财务科)、综合科(政策法规科、科技监测与应急科、生态环境执法科)、水生态环境科(水源监管科)、大气环境与应急气候变化科、土壤生态环境科(农业环境保护科、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科、自然生态保护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行政审批科、机关党总支办公室(人事科)。

      铁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铁岭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

      管理范围:铁岭市

      执法区域:铁岭市

      监督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