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行政执行与许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务公开 > 行政执行与许可

    辽宁职业学院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4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8月31日

    阅读:

    铁市环罚字〔2023〕4 号

    辽宁职业学院 :

    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12210000464701876D

    地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一委

    法定代表人:刘奕彤

    辽宁职业学院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26日对辽宁职业学院进行了调查,发现辽宁职业学院2005年经铁岭市发改委批复,同时在省农委备案后建设的高尔夫专业教学、实操用高尔夫专业实训基地和2013年前建设的教学实验室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6月2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3年6月26日,铁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6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7月6日对辽宁职业学院下达的《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3〕4号)及《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4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裁量要素中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按照15%判定;违法行为程度按照5%判定;持续时间按照20%判定;是否完成整改案5%判定;同时考虑经济承受度按照5%判定,最后得出的具体罚款金额50万元(100万元*5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单位按照《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铁市环责改字〔2023〕4号)内容要求,3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8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