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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博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3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6月05日

    阅读:

      铁市环罚字〔2023〕3号

      刘博 :

      身份证号:2101241990XXXXXX17

      地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柳树囤村12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5 月18 日起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销售合同、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台账、自述书 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3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处二万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细化表》“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5万元”,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陶胜龙、闵健          电    话:79890036

      地  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5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