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凯圣锻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5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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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市环罚字〔2023〕5号
辽宁凯圣锻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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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牟宗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5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轧钢车间和铸造车间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完成主体建设。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我局于 2023 年 8 月 1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书面进行陈诉、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及自由裁量中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停止建设,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立即停止轧钢车间和铸造车间建设。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柒佰陆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单位)应立即停止轧钢车间和铸造车间建设。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孙怀强 李健 电 话: 79890046
地 址: 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邮政编码: 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