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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丰远晟风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公示[2023]8号

    文章来源: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添加时间: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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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市环罚字〔2023〕8号

      单位名称:西丰远晟风电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3MA10AKX83C

      地址:西丰县平岗镇中心街中心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宝军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 10 月10日起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铁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铁市环罚告字〔2023〕10号)、《铁岭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1、责令收到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环境行政处罚罚没款非税收入缴款流程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铁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调兵山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文祺 郭艳龙    电    话:79890036  

      地  址:凡河新区金沙江路46号 邮政编码:112000    

      铁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 11月 17日